机构介绍
汕头市学康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最初是由5位家长组建的“特殊儿童家长互助小组”于2009年8月在汕头市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取名为汕头市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后于2012年6月更名为汕头市学康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是汕头市民政局注册的第一家非营利性的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致力于为自闭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评估、训练、咨询、指导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本中心业务指导单位是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机构开办至今共为663个家庭提供了咨询服务,并为228名来自国内外及全国多个省市等地的自闭症儿童提供过半年以上的康复教育服务。通过科学化的教育训练,孩子们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已有多位孩子回归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上课,融入社会,朝着身心健康的方向发展。家长们对我中心的教育训练效果普遍感到满意,据中心的一份家长问卷调查显示,家长的满意度达97%。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一直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对我中心自闭症儿童教育训练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的评价。
荣誉奖项
汕头市学康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是全国心智障碍服务创新联会理事、华南地区执行理事单位,2013年获汕头市民政局评为“首批汕头市社会组织工作示范点”,2012年获中国精协孤独症委员会全国孤独症机构自律自强活动“社会倡导达标单位”,同时也是深圳市壹基金USDO自律吧会员单位、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合鸣自闭症服务行业学习网络”会员单位、北京星星雨心盟孤独症网络机构会员单位。
团队介绍
机构由我国著名儿童心理行为专家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先后邀请香港耀能康复协会高级注册职业治疗师吴女士、香港明爱服务会会长唐先生、香港普光佛教特殊学校校长等专家担任中心的顾问及荣誉理事,并到中心实地指导。
目前,机构专业教职工有45位,均为相关专业毕业,其中包括师范类、社会工作、心理学专业等。入职教师均经过专业机构的系统课程培训,汕头学康严格把控教师质量,只有通过前期专业考核的教师才可正式入职。
汕头学康常年输送教师前往北京、香港、珠三角地区等进行专业提升培训。7年来,组织各种形式的自闭症专业师资培训139次,累计1948人次参加;接受国内同行到机构进修87人次;派送教师到国内外及专业机构交流学习,共计345人次。
目前中心有在读学生110名,服务形式由最初单一的全日制,增加了半日制、课余个别化训练课、小时游戏课和感知觉训练等等。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汕头市学康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
(英文名称为Shantou XueKang Autistic Children Rehabilitation Center)。
第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自闭症儿童康复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多种形式的研究、咨 咨询、培 训及康复等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学术交流,促进自闭症人士的成长与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本中心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路87号之3。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林佳频。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00元;出资者:林佳频。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专门从事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的康复咨询、训练和心理、行为教育研究及 社会倡导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 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 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林佳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 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架构